深圳海關是個好單位。其他福利不清楚,但保障性住房的福利卻是實實在在的。據(jù)報道,從1984年至今,深圳海關興建了10余個福利房項目,分布于鹽田、羅湖、福田等5個行政區(qū),品種各異,數(shù)量繁多,福利房規(guī)模堪比小房企。不僅深圳海關未享受過購房優(yōu)惠的員工被全部覆蓋,且尚未進入海關工作的人員,都已在保障計劃之內。
客觀地說,從公開信息看,在現(xiàn)有的制度安排下,深圳海關以及政府機關、國有企業(yè)等自建保障性住房,確無違規(guī)之處。鼓勵單位自建保障性住房,并且列入地方政府保障性住房計劃。
但單位自建保障性住房,有以下幾方面的制度弊端:實質上改變了住房市場化改革的方向;加大了社會保障的“負福利”程度;單位自建保障性住房,無疑對有土地、有能力拿到土地的單位有利,而對無土地、無能力拿到土地的社會資本不利,降低了資源配置的效率。實際上,無論是保障性住房,還是基本醫(yī)療、養(yǎng)老保險等,如果不能盡快推進制度并軌,公共服務可持續(xù)性勢必成為一個突出問題。
那么,回到保障性住房上,制度并軌意味著什么?其一,取消各種名目繁多的保障性住房,包括所謂的雙限房、經濟適用房,政府只提供廉租房。其二,所有的人,無論體制內還是體制外,都納入到統(tǒng)一的廉租房范圍。如果,海關員工收入低,那就和農民工一樣,申請廉租房,而不能享受超福利的待遇;其三,所有的用于保障性住房的土地和其他資源統(tǒng)一配置,任何單位無權利用公用土地自建保障性住房,以此縮小不同單位住房保障間的差距。這實質上就是公共資源的配置,不能由小集團來決定。
未來幾年,基本公共服務體系建設,既有一個水平的問題,但更是制度對接與并軌的問題。從實踐看,并軌制度,難不在技術,難在觸及利益。但社會對深圳海關保障性住房的反應,已經反映出這項改革勢在必行。與其被動推進,不如主動改革。
□匡賢明(學者)
(新京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