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2014年8月20日與楊某就位于某小區(qū)的房屋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同日雙方與某房產(chǎn)中介簽訂了《居間服務合同》及《按揭貸款服務合同》。在買賣合同中關于貸款明確約定,因買受人自身原因未獲得銀行或公積金管理中心批準的,雙方同意合同終止,買受人支付的定金和房價款如數(shù)返還,雙方互不承擔違約責任,申辦貸款過程中發(fā)生的各項費用由買受人承擔。
上述買賣合同簽訂后,王某依約積極履行義務,當日向楊某支付了定金5萬元,第三天向楊某支付了房屋首付款20萬元。為了能夠繼續(xù)履行合同,在銀行貸款方面,王某曾前去多家銀行辦理房屋貸款審批手續(xù)。但是由于他的工作單位及社保交納地點都是在外省,不能提供本地的納稅證明和社會保險證明,此外他目前的個人征信狀況也不符合銀行的批貸要求,因此未獲得銀行貸款批準。在無法獲得貸款時,無法繼續(xù)履行與楊某的買賣合同。王某提出終止合同,要楊某退還定金和房款。經(jīng)多次協(xié)商無果,起訴到法院要求解除合同,要求楊某退還購房定金和房價款共計25萬元。
楊某認為王某不應該直接要求解除合同。王某要求解除合同的原因不是因為貸款問題,而是因為房價。
法院最后判決王某勝訴。
廣東品智律師事務所郭嗣彥律師在評析此案時表示,王某與楊某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及王某、楊某與某房產(chǎn)中介簽訂的《居間服務合同》、《補充協(xié)議》系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且內(nèi)容未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屬有效合同,具有法律約束力。雙方當事人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系制式合同文本,雙方當事人應當協(xié)商確定。根據(jù)《居間服務合同》及《補充協(xié)議》的記載,雙方對王某購買房屋采取貸款方式進行了約定,且未對無法貸款的后果另外予以約定,故該合同第四條第(三)項關于貸款的約定一節(jié),即文本中寫明因買受人原因未獲得貸款批準的,雙方同意合同終止,買受人支付的定金和房價款應返還,互不承擔違約責任應視為雙方對無法貸款后果的約定?,F(xiàn)因王某個人信用報告中累計逾期達15次,且其住房公積金繳納地在外省,故其商業(yè)貸款及公積金貸款申請均未得到批準,其與楊某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符合解除的條件,自解除通知到達楊某時合同解除?!堆a充協(xié)議》雖寫到某房產(chǎn)中介作為見證方,但協(xié)議中有關于某房產(chǎn)中介權利義務的規(guī)定,故該協(xié)議實際是楊某、王某及某房產(chǎn)中介就《房屋買賣合同》及《居間服務合同》的補充約定,其中王某與楊某就房屋買賣部分的約定作為(《房屋買賣合同》的補充,亦一并解除。王某要求楊某返還已付定金及購房款的訴訟請求,符合雙方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