桑女士稱,在1996年購房后一直未辦理房產證。直到去年賣房時才去辦證。海淀區(qū)地稅局第二稅務所根據(jù)房產證登記日期,認定這套房產未滿5年,共征稅79萬余元。桑女士將海淀地稅二所及海淀區(qū)地稅局訴至法院,要求兩被告退稅。昨日下午,海淀法院開庭審理該案。
昨日下午,房主桑女士夫婦來到法庭。海淀地稅二所、海淀區(qū)地稅局的主要領導未到庭。主審法官告誡被告方的兩名代理人,稱兩人雖然可以出庭,但兩家單位領導應重視庭審,應該親自到庭。
桑女士訴稱,1996年8月,其在紫竹院附近買了一套外交商品房。2003年,房地產開發(fā)商統(tǒng)一辦房產證,而他們全家都在深圳,平時也沒房產證的需求,所以一直沒有辦房產證。去年,她考慮賣掉房子,并于2014年9月5日辦下了房產證。
2014年9月22日,桑女士將該套房賣了500萬元。2014年11月27日,桑女士與買主到海淀地稅二所辦房屋過戶,窗口工作人員審核其材料,稱其購房“未滿5年,不能享受營業(yè)稅、個人所得稅等減免政策”。最終,桑女士被征繳稅費79萬余元。
桑女士認為房子早滿5年了,應該享受減稅政策,故先后向海淀地稅二所、海淀地稅局提出行政復議。兩家單位均出具行政復議決定,認為征稅合法。此后,桑女士將海淀地稅二所及海淀區(qū)地稅局訴至法院,要求其撤銷該行政復議決定書并退稅。
2014年11月27日,海淀地稅二所開具的稅收繳款書顯示,桑女士一共交了營業(yè)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個人所得稅、地方教育附加、教育費附加共5個稅種,實繳金額分別為25.9萬余元、1.8萬余元、50.7萬余元、5180余元及7770余元。按照20%征收的個人所得稅50.7萬余元,如果能按照該住房已經滿了5年計算,該稅將會予以全部免除。
昨日,海淀地稅二所一王姓副所長在法庭上稱,根據(jù)國家政策,對個人轉讓自用住房滿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才免征個人所得稅。個人購買住房,以其契稅完稅證明,或契稅核定證明注明的時間,作為購買住房的時間。不能提供契稅完稅證明或契稅核定證明的,購買住房時間為房屋產權證注明的日期。王姓副所長說:“桑女士的契稅是在2014年4月份繳的,房產證是在2014年9月份辦的,都沒滿5年,所以應該征稅?!?/p>
庭上,海淀區(qū)地稅局代理人辯稱,2015年5月13日,海淀地稅局就桑女士不服海淀地稅二所的征稅稅款復議案舉行了公開審理會議,并審查了雙方的證據(jù),審查結果仍是桑女士購房時間不足5年,故海淀地稅二所對桑女士征稅的行政行為合法有效。
該案沒有當庭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