次微信轉賬記錄,最終成為法院判決的重要依據。于女士與陳先生在房屋交易中產生糾紛,期間于女士以微信轉賬方式收取了部分欠款,但她表示自己并未同意調解方案,并將陳先生訴至法院,討要剩余款項。
日前,通州區(qū)法院審理此案,根據法院意見,于女士在明知轉賬意義的情況下,領取了該筆款項,且未作出任何否認方案的表示,因此可以認定于女士已經同意之前的調解方案,故判決于女士敗訴。
微信紅包轉賬500元
2014年3月,于女士與陳先生簽訂《房屋買賣合同》,雙方約定陳先生留存2萬元購房款作為物業(yè)交割保證金,該保證金應于雙方辦理物業(yè)交割當日,由陳先生支付給于女士。合同簽訂后,雙方辦理了房屋過戶登記手續(xù)。
收房后陳先生發(fā)現(xiàn)房屋存在問題,而于女士也認為陳先生并未將全部物業(yè)保證金退還,雙方發(fā)生分歧。2015年7月,于女士將陳先生訴至通州區(qū)人民法院,要求陳先生依約支付拖欠的保證金,并按照合同約定的每日1055元的標準支付逾期退還物業(yè)保證金的違約金。
針對于女士的起訴,陳先生稱雙方已經就糾紛達成和解協(xié)議,自己也按照約定給付了于女士5500元的保證金。庭審中,陳先生申請經手該交易的中介出庭作證。中介稱其多次調解兩人的分歧,于女士的愛人曾同意陳先生支付保證金6000元,但陳先生僅同意給付5500元。
今年6月26日,中介再次通過微信與于女士溝通,并提出由自己給付于女士500元,由陳先生支付于女士5500元的調解方案。隨后中介通過微信轉賬的方式給付于女士500元,于女士收取了該筆微信轉賬。陳先生亦通過銀行轉賬的方式支付于女士5500元。
原告于女士認可中介所述2015年6月微信溝通的事實經過,但否認自己同意過中介的調解方案。經法官調解,雙方協(xié)商未果。
領取微信轉賬可視為認可約定
通過審理,法院認為,中介通過微信轉賬的方式給付于女士500元,而于女士收取了該筆微信轉賬。微信轉賬與一般銀行轉賬存在明顯區(qū)別。一般銀行轉賬過程中,收款方僅處于被動收款的地位,但微信轉賬則需要收款方主動收取款項方能轉賬成功。
在本案中,于女士雖未對中介在微信溝通過程中提出的調解方案給予直接言語回復,但其主動收取微信轉賬款的行為應視為同意調解方案。其后,陳先生亦按調解方案支付了保證金,故應當認定雙方就保證金退還問題達成和解方案,并實際履行。據此,法院最終駁回了于女士的訴訟請求。
不認同約定最好不要領取相應轉賬
通州法院葉法官說,當時中介多次電話與原告于女士溝通此事,在發(fā)紅包前,也在微信與于女士進行了溝通,原告在領取紅包前應清楚該轉賬的意義所在。中介微信轉賬后,于女士通過操作主動領取了500元,且領取之后并無其他意見表示。此后,中介又進行了電話回訪,原告也未否認這一調解方案。
“如果原告作出解釋也可以”,葉法官說,如果原告系誤操作領取轉賬款項,應該迅速作出聲明或者退還,但原告并未這樣做。因此根據微信轉賬這一證據,可以認定原告在當時認同了雙方的調解協(xié)議。
葉法官提醒,如果雙方某項約定的錢款以微信轉賬或者微信紅包方式支付,而某一方并不同意這一約定,最好不要領取款項。否則如果雙方有糾紛,法官根據雙方事前溝通情況等證據,有可能會認定雙方均同意之間的約定。